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十四条有效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应当建设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市州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学校特教班或者随班就读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义务教育。对具有在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可在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者随班就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