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境内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