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内30万人口以上县(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者特殊教育中心,其余县应当设立特殊教育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无障碍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