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自治州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把实施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科学制定、调整并实施学校设置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城市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