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学校的设立、停办、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小学和农村初级中等学校,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初级中等学校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