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管理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出示证件、未按规定着装执法的;(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四)侵占或者私分暂扣、没收物品的;(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