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破坏或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环境卫生设施造价3至5倍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