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可按每只(头)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饲养犬类、信鸽等宠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居民生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