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境卫生工作间等。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