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居民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