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需要隔离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高度不得超过1.8米,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