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八条已修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并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他人的产品、生产设备和技术文件骗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所制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方可销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