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封存的计量器具。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