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八条已修改使用国家规定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每年必须将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报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