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七条已修改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印、证和许可证标志按国家规定印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者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的印、证和许可证标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