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或本辖区公民无偿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和动员本单位或本辖区的公民参加献血。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