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扩大人民防空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改变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用途的;(三)挤占、平调、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四)未经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