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减免的易地建设费,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应当缴纳;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