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消防、安全和维护管理,平时由使用者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未使用的人民防空公共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维护、整治和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