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效承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建筑设计资质。承担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设计规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