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