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禁止出卖、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出卖、赠送、交换国家所有的档案复制件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禁止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