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规定的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