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