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