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自动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维护、检测。维护情况应当每六个月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特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全面检测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检测报告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控制室应当保持不得少于两名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