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