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贫困群众在扶贫开发活动中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