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