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贫困户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隐瞒或者虚报相关信息,骗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进行管理并取消其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