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第四十三条有效扶贫开发资金用于改善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发展生产,促进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为扶贫对象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