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扶贫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部门用于扶贫的涉农资金;

(三)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

(四)用于扶贫的专项债券;

(五)扶贫信贷资金;

(六)社会捐赠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

(七)其他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