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第四十二条有效扶贫开发资金包括:(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二)行业部门用于扶贫的涉农资金;(三)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四)用于扶贫的专项债券;(五)扶贫信贷资金;(六)社会捐赠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七)其他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