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推进扶贫开发过程中,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体现农村特点,彰显民族特色,保留乡村风貌,实现清洁环境、美化乡村、培育新风、造福群众的目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