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建立驻村工作队、派人挂职等形式,通过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措施,履行定点帮扶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对接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发达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服务工作。

自治区参与东西扶贫协作的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帮扶方,建立和完善协作机制,制定帮扶优惠政策,做好服务工作,深化东西扶贫协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