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贫困户为重点扶持对象,建设贫困地区征信体系,落实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财政资金贴息政策,推进农业保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对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村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的扶贫项目贷款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补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