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扶贫对象的,应当与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