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扶贫对象的,应当与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