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经济特区实行涉水事务统一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经济特区防洪、排涝、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等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涉水事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