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水患意识。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