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各类用户节约用水考核指标及具体措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