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用水单位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在核定企业用水额度时,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用水的需要予以保证。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