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经济特区中长期供水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自治县的中长期供水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