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环保监测等工程设施;禁止破坏水文测验河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