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河道及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集体、个人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应当予以公告。重要水工程应当在该工程明显位置设立标志,公告管理、保护范围及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