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组织做好江河、湖泊和水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