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当地环境保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