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中、小学校(班),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县财政解决,县财政困难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的补助。

自治机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减免杂费和课本费。

自治县招收彝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班)应当采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同时按国家要求开设外语课。

自治县内的高中招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

自治县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放宽录取标准和录取条件的照顾。自治机关对正取考入大专院校学习的少数民族学生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自治县认真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统考和定向招生的政策,保持适当数量的定向招生名额,重视选送人员到高等学校和专业学校进行培养。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