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使用彝、汉两种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文字。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