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彝族公民。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