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购买和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