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运输、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可并处以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邮寄、存储、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或者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五百元以上或者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本条第一项给予处罚外,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